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配送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11 14:37 文章来源: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各区365app最新版安卓下载_365体育投注官网_36562833执法局,各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压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建立统一配送服务体系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建立高效、便民、安全、统一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统一的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二)按照市区管理分工,加快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服务,实现线上预约订气、平台统一派单、全程闭环管理、服务安全高效。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建立各类用户信息化实名制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钢瓶“二维码”标签,通过全流程扫码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安全配送源头管控
(一)各区应按照全市、本区域燃气专项规划要求,遵照“合理布局、按需设置、总量控制”的原则,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范设置供应站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条件。
(二)供应站点应当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未安装“二维码”、全流程扫码信息不全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当及时退回储配站处理。
(三)各区燃气管理部门应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含供应站点)及时将用户实名制信息、签订的供气合同和入户安检记录上传至武汉市城镇燃气行业信息化安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三、严格配送车辆管理
(一)使用机动车进行瓶装气配送的,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危化品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使用非机动车进行瓶装气配送的,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统一本企业配送车辆样式,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向各区燃气管理部门领取全市统一的燃气配送车辆编号并悬挂在车辆显着位置。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机动车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且单车装载一般不超过4个钢瓶。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非机动车应专人专用,车辆应当配置定位系统,确保实时通讯在线,满足安全送气可追溯的要求。
四、压实瓶装液化石油气主体责任和强化送气工安全配送职责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规定的燃气从业人员,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相关要求,组织本企业送气工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取得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送气工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与送气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提供与其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劳动权益,定期组织开展燃气知识继续教训,不断提升从业能力和水平。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对送气工安全配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于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送气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全市统一样式向本企业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录入送气工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1、配齐燃气检测检漏、扳手、气瓶角阀堵头等安全检查维修工具,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2、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3、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平台;
4、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5、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6、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7、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五、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
(一)首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新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必须派执证上岗安检工或送气工入户,签订安全用气协议,录入用户实名制信息,对用户用气场所进行勘查,安装泄漏报警器且满足安全用气条件方能供气。
(二)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老用户,供气企业必须落实入户安检责任,居民用户一年不得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一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安检不合格的暂停供气,督促用户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供气。
(三)拒绝安检或变相拒绝安检的用户,供气企业不得供气。
(四)送气工每次配送钢瓶,必须开展一次随瓶安检,对用气环境、用气设备(器具)及其附件进行检查,通过平台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对存在的隐患送气工应及时提醒用户整改,并上报企业;对于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企业应停止供气。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随瓶安检工作监管,对违规送气工注销送气服务证。
市燃气管理部门将各企业送气工信息予以公开,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有效期2年。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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